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1********,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室**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同案人周某某的串招下,带着周某某、周某甲、“吕”等人前往**镇**村找彭某甲,让彭某甲帮忙在**镇**村的山上找个地方开设制假烟工场。后彭某甲便带着陈某甲等人找到彭某乙的果林地适宜开办制假烟工场,并以每月补贴五万元向彭某甲租用其山上的果林地作为制假烟工场。后彭某甲、彭某乙有对该工场的道路进行修建等工作,周某某和“吕”在现场负责指挥,陈某甲也有提供帮助。至2018年7月31日早上,该制假烟工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越南籍涉案人员14名,现场缴获一套卷接烟机YJ14-22(2台)、烟丝97包(1×16公斤)、滤嘴棒7件(1×2万支)、盘纸13件(1×33公斤)、水松纸3件(1×35公斤)。经初步估价,涉案制假烟机及烟草原辅料的价值共计943612.63元。2019年10月30日,陈某甲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现场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彭某丙、张某丙、阮某某、谭某某、张某丁、黄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汕头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卷烟估值表;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为他人从事假烟生产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室**号,联系号码13392******;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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