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紫金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期间因被告人陈某某种植的柑橘树红蜘蛛、锈蜘蛛等害虫增多,陈某某购买了20瓶水胺硫磷农药稀释后喷洒到其种植的蕉柑和年桔上灭杀害虫。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镇**街将使用水胺硫磷农药后采摘的蕉柑和年桔向外销售。2020年1月29日经紫金县农业农村局检测,蕉柑和年桔水胺硫磷含量分别为0.36mg/kg、0.29mg/kg,检测结果为蕉柑和年桔水胺硫磷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紫金县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庄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崇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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