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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在自行经营的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古榕路58号彩虹保健品店,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销售保健品食品“金枪不倒”伟哥7颗,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店内查获美国玛卡一盒、黄金玛卡五瓶、万艾可二十一盒、蟲草鹿鞭丸五盒、植物伟哥八盒、本能九盒、德国黑背一盒、黑金刚-阴茎倍增三十盒、宝玛五盒、红钻伟哥一盒、金枪不倒二十九盒。经鉴定,查获的性保健食品中,除宝玛外,其余保健食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保健食品有美国玛卡、黄金玛卡、万艾可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翠

检察官助理姚春红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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