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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江门市江海区*****药店*****,户籍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现住江海区******。2020年8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执业药师在实际经营江门市江海区*****药店期间,将中药麻黄草磨成粉末状调配成感冒粉和止咳粉,添加到感冒止咳茶和化痰久咳茶内销售给客人。同年7月6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凉茶进行抽检,经检验,其感冒茶中的盐酸麻黄碱含量为7.24×103μg/L,止咳茶中的盐酸麻黄碱含量为4.76×103μg/L。同月31日,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进行抽检,现场查获感冒粉和止咳粉一批及麻黄中药饮片一包(已开封)。经检验,其感冒(一)茶中盐酸麻黄碱含量为18.5μg/L,清肝茶中盐酸麻黄碱含量为47.8μg/L,止咳凉茶中盐酸麻黄碱含量为4.24×103μg/L;现场查获的久咳粉中盐酸麻黄碱含量为5.57×105μg/kg,感冒粉中盐酸麻黄碱含量为6.60×105μg/kg。同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文昌沙派出所。

经查,2020年7月6日至案发日止,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添加麻黄的凉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0元,并在案发后退缴了该非法获利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黄中药饮片一包;

2.检验报告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非法获利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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