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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平市**镇**村**号的家中制作“苹婆冻”,而后到漳平市**镇**路销售。为了使做出来的“苹婆冻”口感较好,被告人陈某某在制作“苹婆冻”过程中添加硼砂。2019年8月7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平市**镇**路“米兰春天”超市门口摊位上的“苹婆冻”进行抽检并取样送至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的“苹婆冻”检出硼酸,含量为90.1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抽样记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苹婆冻”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卓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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