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58********,汉族,文盲,经商,户籍地龙山县**乡**村**组,现住吉首市**宿舍**楼,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9年12月19日期间,陈某某在吉首市**路湘西爱耳眼科医院旁门面内长期销售虫草补肾王、中药伟哥、金牌玛卡、极品黑金刚、美国超硬999、金功夫美国黄金玛卡、虫草强肾王、抽查一万次、超级硬老二、硬长久、黄金马卡、强肾延时王、德国小钢炮、虫草强肾宝、蚁粒神胶囊、伟哥肾黄金、伟哥肾白金、美国伟哥、硬十天、神奇冬虫夏草、吉达伟哥等21种性保健食品,自述共获利一万余元。经湖南**有限公司鉴定,以上21种保健食品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3月10日,陈某某在吉首市**路湘西爱耳眼科医院旁的保健品店内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3月10日侦查机关扣押陈某某以下物品:吉达伟哥、虫草强肾宝、金牌玛卡、伟哥肾白金等18种品牌67个保健食品;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吉首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接到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同年12月20日立案侦查;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20年3月10日在吉首市**路湘西爱耳眼科医院旁店子被传唤到案;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系成年人;吉首市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证明本案是两法衔接移交案件;
3.证人舒某某证言,证明陈某某租赁其位于吉首市**街的一个门面,三年来一直经营性保健品生意。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陈某某供认2015年-2019年12月19日期间,在吉首市**路门面内,销售贩卖有增强性功能作用的美国伟哥等24种性保健食品,获利1万元左右的事实。
5.鉴定意见:抽样记录、检测委托书、营业执照、湖南**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书,证明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处抽样送检的美国伟哥等21种性保健食品,经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函,证明被告人销售的伟哥肾黄金等21种食品,因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6.现场照片,证明陈某某在吉首市**街一个门面内贩卖多种性保健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中,电话159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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