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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种香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自流坡主人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锯,将苏某某自流坡上的树木砍伐,并把树木堆积在自家院内备用。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陈某某共计砍伐栎树根数541根,活立木蓄积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林木情况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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