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邱某某(已判决)共同商量砍伐林木赚钱,由陈某某负责联系砍伐工人、货车载树等,由邱某某负责联系挖掘机师傅开山路、望风等。2018年9月29日至30日期间,陈某某、邱某某擅自组织工人到丰顺县汤西镇新岭村左岭自然村“麻竹坑”山盗伐亚太森博(梅州)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桉树。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迹地面积为7.05亩,合计立木蓄积38.6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邱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盗伐他人种植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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