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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伐林木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伐白某某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办事处西北营村卜子组果园内的刺槐、板栗幼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陈某某非法采伐林木幼树146株。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残留期,作案当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技术勘测意见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陈福义,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051250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村50-6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福义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福义非法采伐白凤俊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办事处西北营村卜子组果园内的刺槐、板栗幼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陈福义非法采伐林木幼树146株。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福义诊断为精神分裂残留期,作案当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福义于2020年3月11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春海、冯天利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凤俊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福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技术勘测意见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福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义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福义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福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福义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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