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住福建省沙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林权所有人沙县**街道**村民委员会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山场非法采伐杉木1株、马尾松1株、阔叶树9株。2020年4月,陈某某再次到该山场非法采伐杉木3株。被采伐14株林木中,8株阔叶树已被陈某某运回家当柴火烧毁,其余6株林木仍遗留在山场。经鉴定,被采伐14株林木位于**村**林班32大班5小班,立木蓄积9.0148立方米,价值5997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陈某某已赔偿**村民委员会6000元,并取得谅解,在案发地已补种杉木苗约200株,已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林权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9.0148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在案发地补种林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丽鸣
检察官助理:陈春蕾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福建省沙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59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6株林木已发还**村民委员会,1把手把锯、1把柴刀,现扣押在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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