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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伐林木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屯。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补充侦查,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9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补充侦查,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将位于农安县龙王乡新民村天津渭屯东李某某房南,个人所有的退耕还林的林木,滥伐90棵。经鉴定,被滥伐立木材积为12.30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付某某、崔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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