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补充侦查,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9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补充侦查,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将位于农安县龙王乡新民村天津渭屯东李某某房南,个人所有的退耕还林的林木,滥伐90棵。经鉴定,被滥伐立木材积为12.30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付某某、崔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检察员:方向明
附:
1.被告人现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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