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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市长宁区**酒店员工,户籍在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以上均系自报)。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再次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以处理交通事故、投资等为由向其女友被害人杨某某多次借款总计人民币13000余元。同年12月上旬,被害人杨某某至上海,与陈某某一同入住本市长宁区仙霞路327号君泰精品酒店。同年12月18日杨某某因同意陈某某使用其微信支付购买一部价格在6000元左右的苹果手机,遂将其手机交付给陈并告知其相关密码。陈某某持杨的手机除微信支付人民币598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之外,还私自将杨微信账户中的人民币4400元转入他人以及其本人微信账户中,并删除转账记录后将手机归还。

二、盗窃、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在公安机关有熟人,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追回被骗的钱款,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同年8月26日陈某某陪同李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仙霞路派出所报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同年8月28日、8月30日将李某某约至本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635号海逸海鲜酒家等处,以公安机关侦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为由骗得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多张银行卡以及相关密码,采用多次持上述物品短时离开后再归还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总计26100元至其微信账户,使用被害人的花呗、信用卡微信支付在本市长宁区水城南路71号京东专卖店套现共计人民币15998元,持被害人建设银行卡在招商银行古北支行通过ATM机取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凭证、转账记录、账单详情、零钱明细、账户明细清单、支付宝账单记录、账单详情、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详细信息、信用卡未出账单明细、交易详情等;4.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招商银行古北支行ATM机监控视频及截图;5.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等;6.案发经过表格、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办案说明等;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菲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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