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停车场,用石头将被害人赵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白色宝马X5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盗取车内的两包软中华香烟,后经鉴定,被盗的两包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40元,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72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用石头将被害人潘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黑色东风本田艾力绅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未找到有价值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700元。
2. 2019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后门停车场,用石头将被害人崔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黑色奔驰S300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盗取车内的50元现金。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2030元。
3. 2019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陈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老售楼部门前,用石头将被害人叶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白色中华V5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未找到有价值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96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用石头将被害人邹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白色北京现代ix25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未找到有价值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810元。
4. 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南湖公园**院墙边,用石头将被害人牛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白色北京现代途胜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盗取车内的10元现金,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784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用石头将被害人朱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香槟色北京现代ix35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未找到有价值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215元。
5. 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老售楼部路边,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白色福特翼虎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盗取车内的70元现金、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无法做出价格认定),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老售楼部门前,用石头将被害人万某某车牌号为苏E*****的红色马自达CX4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翻窗进入车内,盗取车内的三包小苏香烟,经鉴定,被盗的三包红色小苏香烟价值人民币66元,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406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用石头将被害人周某某车牌号为皖M*****的白色名爵CSA7175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未找到有价值财物,后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522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用石头将被害人宋某某车牌号为皖A*****的黑色宝马X3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翻窗进入车内,未找到有价值财物,后经鉴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4800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24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东风日产尼桑小型轿车,沿西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涧路与天长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收据、发票、领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潘某某、崔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亚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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