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王某乙、刘某乙、王某甲、刘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刘某丙(另案处理)七人共同商量到益阳实施盗窃,由王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并商定租陈某某的白色传祺商务车从娄底至益阳,租车费1200元。至益阳市区后,王某乙等七人窜至**西门的**超市,盗到一个铁质收银箱,将收银箱砸坏后,盗得6元。后七人在车上商量继续盗窃。王某乙等人叫陈某某将车停在万达广场旁,除刘某丙想休息留在车上外,其余六人窜至**路**小区旁的**超市实施盗窃,盗得三箱香烟和400元现金。陈某某见王某乙等人盗得三箱香烟后,提出将租车费加至1800元,王某乙等人表示同意,并提出要将盗得的香烟卖掉后再付租车费。陈某某开车将王某乙等七人送回至娄底**宾馆,期间王某乙拿了一条蓝色芙蓉王香烟给陈某某。在宾馆里,王某乙等七人对盗窃的香烟进行了清理,每人分得一条和气生财香烟,其余香烟由刘某丙、王某乙、刘某乙装入买来的编织袋,并将香烟送至被告人康某某的“**批发部”,卖得16000元,分给了除刘某甲、刘某丙外的其他五人。后陈某某应王某乙等人的要求将王某乙等人送回涟源市,王某乙给陈某某租车费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谭某甲损失5000元、10000元,被害人谭某甲对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梁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谭某乙、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及同案人刘某丙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信息表;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王某乙对其卖烟的金星批发部的指认照片;盗窃现场和销赃现场的监控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谭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应缓刑。

被告人康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谭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应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095****,被告人康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证据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陈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