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9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棋山镇东陈家尚庄村649号,无业。2004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6月5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寻找盗窃目标时,从该16号公共过道区域的切菜桌上盗窃一把菜刀。后被告人陈某某持盗窃所得菜刀窜至**村**号,欲在该**号西厢房二楼最北侧房间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赵某甲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遂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后逃离现场。
2、201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在青岛市黄岛区**村**花园**宿舍内,趁被害人赵某乙熟睡之机,盗窃其裤子口袋内的400元现金,被陈某某挥霍。
3、201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村**房**宿舍,趁工人熟睡之机,在3号宿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包内的700余元现金,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包内的800余元现金;在7号宿舍盗窃被害人安某某包内的600元现金;在27号宿舍,盗窃被害人殷某某包内的500余元现金。盗窃所得的2600余元赃款被被告人陈某某挥霍。
4、2018年7月28日左右一天的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青岛市城阳区**花园**宿舍,趁被害人吕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腰包内的1200余元现金。盗窃所得的1200余元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住宿登记、滴滴订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盗窃,被发现后恐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抢劫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有盗窃、抢劫前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18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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