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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8月17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3月8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 2019年5月15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年6月29日 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再次实施盗窃,同年9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决定批准逮捕,于10月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再次实施盗窃,于 2020年6月2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汉族,不识字,务工,住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舒城县**镇**路某出租房(已拆迁),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001”牌电动车一辆,并低价出售给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37元。

2.2019年9月4日下午,陈某某至舒城县**镇**市场附近,窃得被害人韦某某停放于此的“如意马”牌电动车一辆,当晚被被害人亲属发现并扭送至舒城县公安局。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

3.2019年9月18日晚,陈某某至舒城县**路**宿舍楼道口,窃得被害人苏某某停放于此的“吉祥狮”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38元。

4.2019年11月4日晚,陈某某至舒城县**镇**宿舍楼道口,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此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走,并低价出售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61元。

5.2019年11月27日凌晨,陈某某至舒城县**镇**路**小区附近,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吉祥豹”牌电动车一辆,并低价出售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98元。

6.2019年11月底凌晨,陈某某至舒城县**镇**商业街**服装店门前,窃得被害人倪某甲停放于此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并低价出售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0元。

7.2020年6月19日下午,陈某某至舒城县**镇**小区门前,窃得被害人倪某乙停放于此的“苏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韦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6.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海棠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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