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脱逃等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陈忠炳,男,1968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原******组,住广东省中山市********店。因涉嫌盗窃罪,1996年2月13日经原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忠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4年12月4日,被告人陈忠炳及丁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在原宜宾县柏溪镇桂花路工业局巷道盗得原宜宾县**厂牌号为四川*****东风平板汽车一辆。次日,三人在米易县将该车以7000元进行销脏,其中陈忠炳分得500元,丁某某、曾某某各分得1500元,余款由三人共同挥霍。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返还车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55000元。

2、1995年1月8日,被告人陈忠炳及丁某某、曾某某在内江市玉溪宾馆停车场盗得原重庆市**厂一辆解放牌141型货车,该车上装有四顿电解锰。之后,三人将该车及电解锰进行销赃,其中陈忠炳分得1000余元。破案后,追回电解锰销售赃款2076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和电解锰价值为61608元。

3、1995年3月27日,丁某某、曾某某在沐川县人大常委会外人行道盗得沐川县城环局牌号为川L*****东风平板车一辆。之后,曾某某将该车六个轮胎、一个钢钵销赃给他人,获赃款1400余元。同年8月的一天,曾某某经陈忠炳介绍将该车销赃给他人,获赃款4900余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返还车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64144.08元。

2020年9月23日,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店进行治安清查时发现被告人陈忠炳无法提供身份证明遂将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身份核实。到达派出所后,被告人陈忠炳便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忠炳因涉嫌盗窃罪,原宜宾县公安局于1995年6月22日制作了拘留证,同年10月26日被原宜宾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原宜宾县公安局决定收容审查,同年11月12日在米易县追脏过程中脱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忠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忠炳明知是他人盗窃车辆而予以介绍他人购买;被告人陈忠炳作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一十二条、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忠炳构成特殊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忠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判处5年8个月至6年2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聪

                                         2020 年 1 月 26 

附件:

    1.被告人陈忠炳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