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是广州凯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硕贸易公司)CEO、在广州市海心沙保利有房、有奥迪和奔驰汽车各一辆等事实,与事主刘某某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为获得刘某某信任带刘某某回到老家汕头见其父母。在获取刘某某的信任后,2019年6月24日起其以凯硕贸易公司因偷税漏税被工商局调查、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刘某某钱财,除上述理由外,陈某某还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刘某某身份在滴滴水贷等借贷平台贷款后,谎称是其广交会的铺位转让成功,由于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对方会将铺位订金转到刘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待资金到了刘某某工商银行卡后,其又以在茂名看中铺头做餐饮需要订金等相关费用,骗刘某某将贷款资金转给其。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某财物达70412.5元。
2、2019年9月底至11月期间,陈某某同样以虚构其是凯硕贸易公司CEO、毕业于香港大学等事实,在与事主杨某某发展成情侣关系后,以凯硕贸易公司因偷税漏税被工商局调查、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骗取杨某某钱财;于2019年10月19日,其还在杨某某熟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杨某某的指纹打开手机,利用杨某某的手机在杨某某的京东金融平台贷款以及京东白条、金条套现后,因资金款项打入到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其没有杨某某的支付宝密码,其便谎称其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顿需要换新等理由骗取杨某某资金使用。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杨某某财物达20787元。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9月4日,陈某某趁事主刘某某熟睡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刘某某的指纹打开刘某某手机内京东商城购物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