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诸暨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路**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存放于仓库内的价值1万余元的铁质零配件共计200余千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吕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样品照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收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诈骗罪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诸暨市**镇**城**幢**号店铺,向被害人金某某谎称为零配件提供加工,骗得价值1.5万余元的铁质零配件800余千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金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收据,谅解书;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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