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户籍住址,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村头社**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广场**期**单元**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5年8月1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09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0时55分,被告人陈某某在盘州市亦资街道金秋路234号纸包鱼店门口马路边,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廖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盗窃的金色立马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的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681元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多次前科系犯盗窃罪,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具有坦白和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的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散卷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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