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县公安局逮捕。有前科(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28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泸西县**镇**街**号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其盗窃的摩托车为一辆格林豪泰牌白色电动摩托车,型号为GT500****,车架号为L1LTWBZM3****,电机型号:10ZW7****;经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摩托车一辆已返还失主(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情况、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