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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凤岗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前往本市凤岗镇油甘埔村育星小学附近的山水雅居一楼门前,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安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陈以180元将车变卖。

(二)2019年9月29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前往本市凤岗镇油甘埔村育星小学附近的山水雅居一楼门前,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00元)盗走后藏匿在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金凤凰大道天天沐足后面的住处。

(三)2019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前往本市凤岗镇油甘埔村仕路5号院子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嘉德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500元)盗走后藏匿在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金凤凰大道天天沐足后面的住处。

(四)2019年9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前往本市凤岗镇凤德岭村同富路76号门口路段,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集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约1000元)盗走后藏匿于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金凤凰大道天天沐足后面的住处。后陈某某将当日盗来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天天按摩后面一出租屋门口处将被公安机关抓获,起获300元现金,其余赃款赃物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侦查卷宗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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