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楼主楼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廖某某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4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姚超雄(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北极熊广场麦当劳对开天桥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
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村喜洋洋便利店旁,盗窃被害人姚某某一辆蓝色6020天能黑金电动车。
2020年5月14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四眼综合店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部分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廖某某、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廖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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