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78********,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吃完宵夜后回到其工作的**酒店,见到该酒店停车场处停放着一辆黑黄色小近共享电动车(型号是ZW-350W********,控制器型号:JH4****),其便将该车推进到**酒店电工房内藏好,并随后在电工房内拿出扳手、螺丝笔等工具将该车分解出轮胎、车头架、电池等零件,将之收藏于**酒店的电工房处。当天下午18时,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得知该共享电动车被藏于电工房处,后从电工房内搜出了共享电动车的车架、后车轮等零件,以及在陈某某家里搜出了一块共享电动车的电池。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共享电动车值款人民币38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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