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工友前往井冈山市新城区快天下餐厅吃晚饭,期间看见对面餐桌凳子上有一台正在充电的手机,饭后见无人取走手机,便将该手机和充电线一起装进口袋带回宿舍。经井冈山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爱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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