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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泳琦,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6********,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乡**村,住该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公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陈泳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2020年1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泳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泳琦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在安阳县**镇**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从该村村民宋某某家中共同盗窃一对音响、两瓶白酒和木质手链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酒、音响的价格共计为192元,木质手链因材质不详无法作价。

2、2018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泳琦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在安阳县**乡**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之后,被告人陈泳琦又与杨某某于2018年7月13日采取同样方式在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其中,2018年7月13日实施盗窃时被王某某发现,二人逃走。两次盗窃,共窃得金项链三条、儿童银手镯一对、黄色金属小碗两个和黑色VIVO手机一部、汽车钥匙一把等。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格共计为9567元。

3、2018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泳琦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在安阳县**乡**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从该村村民赵某某家中共同盗窃9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和两盒玉溪牌香烟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格共计为9058元。以上合计18058元。

4、2018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泳琦和王某甲(已判刑)步行到安阳县**镇**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杜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所盗现金由二人共同挥霍。

5、201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泳琦和王某甲(已判刑)在安阳县**镇**集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市前,共同盗窃停放在此的耿某某所有的一辆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后二人将该车遗弃在白壁镇一个加油站附近。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的价格为20000元。

6、2018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泳琦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安阳县**乡**村,采取翻墙入户方式进入该村村民杜某甲家中,共同盗窃一条彩金项链、一个翡翠鱼吊坠、一部苹果4手机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4手机一部的价格为100元,其他物品均无法作价。

7、2018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泳琦和王某甲(已判刑)步行到安阳县**镇**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从该村村民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元和一部白色的华为手机等(被盗华为手机等的规格型号不详无法作价)。所盗现金由二人共同挥霍。

8、2018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泳琦和王某甲(已判刑)到安阳县**镇**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宋某甲家中,共同盗窃一副黄金耳坠、一条黄金项链等,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全部由二人挥霍。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耳坠、黄金项链等的价格共计为4922元。

9、201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泳琦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安阳县**乡**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周某某家,盗窃三盘规格型号为4平方的铜芯电线,三名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线销赃后得赃款二、三百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的价格为675元。

10、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泳琦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安阳县**乡**村孟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配门市内,盗窃一辆建设125型摩托车与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三人在驾驶摩托车逃跑途中被受害人追上,三人弃车逃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建设125型摩托车的价格为600元,雅马哈摩托车因规格型号不详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2、被害人陈述及被盗证明;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泳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泳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56314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泳琦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二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2018年7、8月份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泳琦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爱民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泳琦现被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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