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0********,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霍州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霍州市华怡商场三楼陌上服装店柜台上盗窃OPPOA7手机一部,供自己使用。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21元。该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霍州市华怡商场三楼中区一童装店内盗窃OPPOA59S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卖。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60元。该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华怡商场三楼酷优威鞋店内盗窃小米手机一部。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该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
4.2019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华怡商场三楼小贝壳童装店内盗窃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400余元,vivo 手机两部。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890元。其中一部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
5.2019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华怡商场三楼一女装店内盗窃挎包一个,内有现金600余元,OPPORENO手机一部。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95元。该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
6.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华怡商场二楼金太阳女装店内盗窃皮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OPPO手机一部。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该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
7.2019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霍州市永康南路娜馆女士服装店内盗窃挎包一个,内有两串钥匙。挎包现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和领条、收条和谅解书等;2.证人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段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慧银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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