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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平房2016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4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群安道**小区**号楼楼下盗窃李某某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73元;2019年11月26日前后在廊坊市广阳区第**大街北侧过道盗窃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43元;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在廊坊市广阳区廊坊**大厦**座楼下停车场内盗窃孙某某鸿禧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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