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6********603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住**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步行至繁峙县砂河镇上双井村金山寺徐某某的宿舍内,盗走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二手电脑)、一对金耳钉、一个彩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和一个吊坠、一个3分钻戒、一个新科牌视频播放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金耳钉鉴定价格为2008元;金项链的价格为3285元;吊坠的价格为1825元;新科牌的视频播放器的价格为72元;总鉴定价格为7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海跃
检察官助理:王静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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