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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9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盗窃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丰城市桥东镇卫生院将鄢某某停放在卫生院住院部左侧停车位上的蓝色“小飞哥”牌二轮电动车推至卫生院老门诊楼内。后再次从桥东镇农贸市场一炒粉摊位雨棚内盗窃郭某某的蓝色“五本”牌电动车推至桥东卫生院,并将电动车藏匿在卫生院老门诊楼走廊。随后,陈某某将鄢某某的电动车推走藏匿于桥东镇七里村陈家组的家中。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飞哥”牌和“五本”牌电动车总价值3374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桥东集镇农贸市场铁棚内盗窃一辆“台羚”牌电动车,在桥东集镇赵某某餐馆旁盗窃一辆黑色“七星豹”电动车,并将两辆电动车售卖至**镇**村**组**处,非法获利近千元用于日常消费。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羚”、“七星豹”牌电动车总价值2477元。四部电动车总价值5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鄢某某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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