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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2017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金山街**服饰店,盗窃了该店在售的一条粉色直筒女式西裤,一条黑色女式直筒西裤。经核价,案发当日价值为264元人民币。破案后,赃物已发还**服饰店。

2.2020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百花广场二楼红蜻蜓鞋店,盗窃了该店在售的一双“红蜻蜓”女式高跟鞋。经核价,案发当日价值为199元人民币。破案后,赃物已发还红蜻蜓鞋店。

3.2019年3月2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金裕城酒店员工宿舍门外,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晾晒的白色衬衣一件、黑色工装短裙三条、黑色西装外套四件、黑色工装长裤四条、黑色蕾丝内衣裤一套。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

4.2019年10月31日23时30 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圣堂街**巷**号门外,盗窃被害人方某某晾晒的一条黑色女装长裤。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

5.2019年12月3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圣堂街3巷**号门外,盗窃被害人方某某晾晒的一条黑色女装裤子。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扣押的赃物衣服、鞋子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盗窃作案现场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本强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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