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到信丰县古陂镇枫树村徐屋小组徐某某住处,采取撬开防盗网的方式,在徐某某二楼卧室窃取现金1200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到信丰县大塘埠镇新龙村坑口小组李某某住处,采取撬开不锈钢窗户的方式,在二楼卧室窃取现金100余元以及一对金耳环、一对银手镯,然后离开现场。

3、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窜到信丰县大塘埠镇大塘埠居委会张某某住处,采取撬开防盗网的方式,翻找屋内后,未发现有价值财物,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4、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窜到信丰县大塘埠镇万星村安背小组卢培圣住处,在一楼卧室衣柜里窃取现金80元。

5、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古破镇余村村坳背小组袁某甲住处,采用暴力摇晃的方式摇断房屋后侧防盗网,在袁某甲一楼卧室窃取现金100 余元,后离开作案现场。

6、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离开袁某甲住处后,采用暴力摇晃的方式摇断隔壁住户刘某甲房屋后侧三根防盗网,在刘某甲一楼卧室一手提包内窃取现金2500 余元、两个银手镯,后返回途中将两个银手镯丢在马路边的池塘。

7、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西牛镇高丘村窑前小组郭某某住处,使用脚踹的方式踢开房屋后侧三根防盗网,在郭某某一楼窃取现金138元、一个金玉手镯、一串玉石手镯、一条白金项链,后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8、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大桥镇中段村马颈小组曹某某住处,采用暴力摇晃及石头砸的方式弄断房屋后侧不锈钢防盗网,在曹某某一楼卧室衣柜内窃取现金3600元,后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9、 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大桥镇新塘村高楼岭下11号邹某某住处,采用暴力摇晃方式弄断房屋后侧不锈钢防盗网,在邹某某一楼卧室窃取一对金耳环,后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10、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沿信安公路到达信丰县大塘埠镇和丰村老屋里小组陈某甲住处,采用人工暴力开防盗网的方式弄断房屋后侧防盗网,翻找屋内后,未发现有价值财物,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11、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大塘埠镇保莲村松山下小组刘某乙住处,使用蛮力扭断房屋后侧防盗网,在刘某乙一楼卧室窃取现金1340 元,后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12、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大桥镇竹村村娘村小组袁某乙住处,在路边拾捡木头从房屋后侧撬开两根防盗网,在袁某乙一楼卧室内窃取现金3600元,后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13、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大桥镇竹村村寺古湾2号袁某丙一未装修的红砖房内,在红砖房内寻找,但未发现有价值财物,后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

14、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信丰县城区驾驶摩托车到达信丰县大桥镇竹村村上前小组吴某某住处,从屋檐下拾捡一根木棍从房屋后侧撬开两根防盗网,在吴某某住处窃取现金13000 余元,后原路返回离开作案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赃款12770元,失主已领回。

15、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窜到信丰县大塘埠镇新仓村安背小组胡某某住处,采取打开不锈钢窗户的方式,在客厅,窃取500元现金。

被告人陈某某共盗窃15次,窃取现金计26158元,2对金耳环,2对银手镯,一个金玉手镯、一串玉石手镯、一条白金项链。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亲属的劝说下向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且退缴赃款12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