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现住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0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峰区九龙南路康辉旅行社楼下窃取一辆红色“重庆精通”牌两轮摩托车,价值570元。同日将该摩托车以50元的价格销赃于西峰区**街**摩配店。
2、2020年03月0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华池县柔远镇中街人大巷内窃取一辆粉红色两轮电动车(无电瓶),同日以3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赃于华池县**镇**废旧回收部。
3、2020年0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华池县城教育路辛海红菜店门口窃取一辆白色“华晖”牌两轮摩托车,价值4018元。次日将该摩托车以100元的价格销赃于庆城县**摩托修理店。
4、2020年0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峰区寨子巷盗取一辆白色“上海永久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293元。次日14时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于西峰区**路**摩托车维修店。
5、2020年0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帝景苑小区门口窃取一辆白色“玉骑铃”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700元。当日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于西峰区**路**电动车专卖店。
被告人陈某某共盗窃作案5次,盗窃价值8581元,销赃获款1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政治面貌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张某丙、王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对被盗车辆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帝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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