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攸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0********,汉族,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县线路车间原维修工区线路**,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南原、熊奕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同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于同年4月16日退查重报,同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工作时发现醴茶线K108+600至K108+700区间的堆放有大量废旧钢轨无人看管遂起意盗窃。后陈某某找到废品经营个体户罗某甲(另案处理)帮忙雇请切割工人、搬运工以及运输车辆。2019年11月8日,二人约定次日到醴茶线K108+600至K108+700区间线路旁切割废旧钢轨。2019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按照约定在把集加油站与罗某某雇请的5名切割工人和搬运工碰面后,工人到醴茶线K108+600至K108+700区间线路旁穿上陈某某提供的印有“工务”二字的铁路工务制服后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切割P45型废旧钢轨,共计40余根。后安排货车司机罗某乙分3次将盗得的废旧钢轨运至罗某甲父亲的仓库内。同月11日罗某甲以2 450元/吨的价格将涉案钢轨全部出售给吴某某,得款人民币78 220元。经称重,涉案钢轨共重31.95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2 655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同年12月18日,罗某甲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78220元,该款现存于南昌铁路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南昌铁路局废旧轨料管理办法及萍乡工务段废旧轨料管理规定、通话记录、吴某某的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罗某甲、蔡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包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钢轨价格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案发当日平水卡口视频监控、罗某甲手机取证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方艳
检察官助理:晏武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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