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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楼**单元**室。200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600元。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夏某某(另案处理)、门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实施盗窃,三人乘坐夏某某驾驶的黑A8****黑色速腾轿车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集贸市场,陈某某和门某某下车后在集市上寻找盗窃作案目标,陈某某、门某某对被害人曲某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实施扒窃,盗窃曲某某现金167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VIVO-X23牌手机一部,上述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960.00元。陈某某和门某某盗窃完毕后回到车上当着夏某某的面进行分赃,陈某某分给夏某某100元、分给门某某70元。

2、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伙同夏某某、门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集贸市场实施扒窃,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挎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3、同日,陈某某、夏某某、门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鑫源小区集贸市场盗窃被害人苗某某口袋内现金人民币500元。事后门某某分得赃款150元钱,夏某某分得赃款100元钱,剩余赃款归陈某某所有。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涉及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5,630.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1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陈某某系主犯,且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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