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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证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陪同其丈夫廖**在固始县往流镇人民医院看病,趁被害人陈**离开医生叶**办公室期间,将其放在叶**办公桌上的一部vivo-NES3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4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可查询、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价格: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晨阳

        张 远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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