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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陈地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9********28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街镇**村**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4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于2004年3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日被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地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地军于2019年8月19日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大阳牌摩托车从江西省玉山县出发,于8月21日来到东至县**镇。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地军来到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翻墙进入公司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陈地军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平口起子,将公司财务部办公室门锁撬开,进入财务部办公室发现门后一保险柜,但未能将保险柜撬开,便离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地军再次返回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司办公室内找到一个电钻,使用该电钻将保险柜的锁心钻坏,打开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的4万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陈地军于2014年11月3日凌晨在湖北省大悟县**局的财务室,盗窃9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东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卓某某、董某某3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地军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孝感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辨认、搜查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地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俭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地军现羁押于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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