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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庄157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楼**室。2010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因盗窃罪被大通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因盗窃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因盗窃被田家庵分局田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因涉嫌盗窃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潘集区**大门西侧,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三轮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3995元。

2.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门口,将被害人朱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三轮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600元。

3.2020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镇**庄小区,将被害人宗某某停放的一辆自行车盗走,并以20元价格进行销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02元。

4.2020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镇**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的一辆永久牌黑色自行车盗走,并以100元价格进行销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16元。

5.2020年5月12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小区**号楼楼下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一辆BMWKING牌黑色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50元。

6.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镇**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凤凰牌橘黄色女式自行车盗走,并以30元价格进行销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04元。

7.2020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镇**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蜻蜓牌粉红色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50元。

8.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淮南市到蚌埠市蚌山区**座小区附近,将一辆“菲利普”牌粉红色电动车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发改认定【2020】305号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90元。

9.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队附近,将一辆“爱玛”牌粉红色电动车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发改认定【2020】305号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70元。

10.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座小区附近,将一辆“吉圣”牌天蓝色电动车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发改认定【2020】305号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420元。上述盗窃数额共计6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010)田刑初字第0092号判决书、(2019)皖04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司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刘某某、朱某甲、宗某某、李某乙、朱某乙、卢某某、冯某某、崔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淮价证认【2020】1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发改认定【2020】3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物品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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