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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巷**号,住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委宿舍**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遵守监视居住的规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楼楼管柜台前,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柜台下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有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充电宝一个,苹果原装白色鼠标一个、小米耳机一付)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150元。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路**路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规定,两次传讯均未能及时到案。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经开区广场**街华夏尚都B区南门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传讯通知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财物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说明;

2.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3.关于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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