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郭某某(时年15岁,另案处理)在南阳市区长江东路**网吧门口小道,盗走李某某未上锁摩托车一辆,价值6205元。案发后,赃物摩托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书;5.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且赃物已追退失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