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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镇**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汽车维修店窃取他人汽车配件,并以废铁的价格出售,其中:

1.2019年10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乡县**村**轮胎店窃取钢圈等物品,出售后获赃款160元。

2.2020年4月1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乡县**村**汽修汽配店窃取钢圈等物品,出售后获赃款48元。

3.2020年4月2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乡县**村**汽修汽配店窃取钢板等物品,又在**汽修店旁边的**轮胎店窃取钢圈等物品,出售后获赃款共计160元。

4.2020年4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乡县**村**汽修汽配店窃取轴承、废铁等物品,出售后获赃款6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2年内4次窃取他人财物,出售后获赃款共计428元,破案后,赃款己全部挥霍。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郁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勇

检察官助理: 王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证据2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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