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实施了多次盗窃。
1、2019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百慕大大楼喆啡酒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宝停放于此的深蓝色捷时成48d牌电动车一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销赃得款300元。
2、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千灯湖地铁站C出口,盗走被害人周永坚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600元灰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销赃得款450元。
3、2019年11月20日15时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3号P9号咕噜咕噜奶茶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邓小眉停放于此的黑色台玲牌电动车一台。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赃物被缴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频材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惠贞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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