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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1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住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恩城********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银海雅苑*栋*单元***房被害人闫某某家中做钟点工之机,采用秘密方法,将被害人闫某某家中的衣柜抽屉打开,从内盗窃得人民币5900元,金戒指4枚(价值人民币13781.7元)、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476.3元)、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3013.9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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