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后再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七次于开平市区盗窃他人电动车,共盗得六辆电动车。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建联村委会洪门楼新村五福里,用撬锁的方式,将谭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电动车(不作价)盗走;
2.2018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建联街顺记斜对面的水果档门口,以相同方式将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三轮摩托车盗走,被覃某某追上拦截后弃车逃跑;
3.2018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长园路5号1幢楼下,以相同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133元的电动车盗走;
4.2019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162号能人地产门口,以相同方式将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不作价)盗走;
5.2019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登特口腔诊所门口,以相同方式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不作价)盗走;
6.2019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银海市场肯麦基门口,以相同方式将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290元的电动车盗走;
7.2019年9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盗走事处银海市场门口,以相同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380元的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谭某甲、覃某某、杨某某、熊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
5.物证(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世鸿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卷,光盘2张;
3.扣押物品:螺丝刀1把、六角匙2把、撬筒1个、剪刀1把(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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