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德安县万年青水泥厂委托德安县达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运送煤炭,达安公司雇请货车司机被告人陈某甲运煤。2019年1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赣******货车载了一车56.28吨煤从九江市九鼎码头出发运往德安县万年青水泥厂,行驶至德安县**道**庙附近时,因所驾驶车辆爆胎,导致其车辆脱离运输车队。被告人陈某甲考虑到自己父亲因病住院,家中急需用钱,便产生了用低价石粉将运送的高价煤调包的想法。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买了一车灰石粉运往万年青水泥厂。次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趁天黑,利用水泥厂工作人员无法用肉眼分清石粉与煤的区别,凭着煤炭计量单将一车灰石粉充当煤炭完成交货,从而将一车56.28吨煤盗走。
当陈某甲得知被害单位报案后立即安排他人将该车煤送回万年青水泥厂并主动投案。
经鉴定:该车煤价值为人民币35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计量单、材料进厂明细表、检验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孙佳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调包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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