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29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俊,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5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寓**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手镯一只、LV牌女士包(高仿)一只、LV牌手袋一只和Gucci牌女士包一只,后销赃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购买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材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桔水
检察官助理:高志华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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