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村**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为缺钱用,先后两次在株洲市渌口区**庄**号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陈某某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点的家中出发,步行至**庄园,决定去临街“**超市”楼上的别墅盗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张某某别墅二楼的露天阳台,再采取爬窗的方式进入到别墅内,在别墅三楼卧室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张某某的母亲简某某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未盗窃到东西便逃离现场。
二、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点家中出发,再次来到“**超市”楼上的张某某别墅盗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到张某某别墅三楼后阳台,采取爬窗的方式进入到别墅三楼里,在别墅三楼厕所边一卧室实施盗窃的时候被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邓某某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4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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