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陕西省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支行替被害人李某某通过ATM机取款1500元后,趁被害人不备,将其银行卡调包,于当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人民路分理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0000元通过ATM机转到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上,并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900元;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广济镇分理处ATM机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600元。共计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550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