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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7〕5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省**市*县**镇**村**村。因盗窃于2017年3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城市芒山镇“星梦”网吧上网时,乘被害人鲁某某不备之机,盗走吧台内海信手机1部、苹果6S PLUS手机1部及现金9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鲁某某陈述;

3、证人鲁某某证言;

4、扣押物品清单;

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物证照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

高严桥

二0一七年九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47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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