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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31992********,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号“**饭店”二楼“**”包房内,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凳子上的上衣口袋内的沙驰牌男士手包盗走,手包内有人民币5700元。经鉴定,被盗的沙驰牌男士手包价值人民币420元。涉案财物已全部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一组、赃物提取经过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姚淑敏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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